專利權的發明人享有的權利包括署名權、獲得物質的權利,若是此發明并不屬于職務發明,那么此時專利權的發明人還享有專利權,此時職員若是想要將專利轉讓給其他人使用,單位在同等的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一、專利權的發明人有什么權利?
1、利權的發明人或設計人享有署名權,即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權利。
2、專利權授予后,發明人或設計人享有獲得獎勵的權利,中包括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這種精神獎勵也屬于人身權,形式可為授予專利證書副本、獎章、給予表揚等等。這些人身權都是屬于發明人或設計人本人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因此不能轉讓或繼承,任何人也不能篡奪或剽竊。
除了以上這點,發明人或設計人還享有一定的財產權。 這種財產權表現為物質獎勵,它可以是獎金,也可以是其它形式的物質利益。
物質獎勵在兩個階段發給: 在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權的所有或持有單位應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發給資金;本單位實施或許可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應按稅后利潤的不同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稱一獎兩酬)。《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權屬于單位。
二、專利權的發明人具體是哪些人?
1、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性工作的人,例如試驗員、描圖員、機械加工人員等,均不是發明人或設計人。其中,發明人是指發明的完成人;設計人是指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完成人。發明人或設計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單位、集體或課題組。
2、發明創造是智力勞動的結果。發明創造活動是一種事實行為,不受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因此,無論從事發明創造的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發明創造,就應認定為發明人或設計人。
3、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包括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和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兩類。非職務發明創造,是指既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也沒有主要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對于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如果一項非職務發明創造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明人、設計人共同完成的,則完成發明創造的人稱之為共同發明人或共同設計人。共同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歸全體共有人共同所有。